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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众人乱棍殴打致两人轻伤谁负责
释义
    一、基本案情
     包某,男,39岁,系重庆市渝黔高速公路C9标段项目经理。去年8月11日晚,包下属民工王、邹等人在附近一火锅馆吃饭,因丢餐巾纸不慎与在该处吃饭的被害人文某、冯某等人发生纠纷,王某当即被文、冯用酒瓶砸伤。当晚11时许,王、邹等人返回工地将被打一事报告负责人包某。包即组织20多名工人手持木棒前往火锅馆找被害人文、冯算帐,途中碰见被害人,20多名工人即手持棍棒对文、冯一阵乱打,但分不清直接责任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包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和提请批捕。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包某构成聚众斗殴。理由是:包某为了给职工泄愤,聚集多人与他人进行斗殴,且准备了作案工具,致被害人受伤后又找不出直接责任人,而《刑法》要求故意伤害罪要追究直接责任人,故本案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应以聚众斗殴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包某组织多人的主观方面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客观上在他的组织指挥下被组织者实施了伤害行为,达到轻伤后果,虽分不出直接责任人,但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规定,包某应对全部行为和后果负责,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聚众斗殴是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是最严重的流氓活动之一,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准备,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人身伤亡、甚至周围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见,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具有群体性,被侵害的对象往往也具有群体性,即群对群;主观方面是为了私仇、争霸等流氓目的而产生犯意;客体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有聚众和斗殴的行为,受损害的对象可能是一方、双方,甚至无辜群众,故受害对象有不特定性。
     故意伤害罪,是为了达到伤害他人身体目的而实施伤害的行为。其构成是:主体属一般主体,且多有单一性,众多性是例外;主观方面,是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且后果达到轻伤及以上,受侵犯的主体多为个体或特定的个人,一般不涉及第三者。
     本案中包某出于伤害他人的目的,组织多人对特定的两人实施伤害行为,且后果达轻伤,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斗殴的性质属群众之间斗殴,不是流氓团伙的斗殴,故不符合聚众斗殴特征。在实施伤害过程中,包起主要作用,故按《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包属这一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他应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如能分清直接责任人,应作为共犯一并追究,在分不清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对包某一人追究刑事现任也是恰当的。所以,包某的行为宜以故意伤害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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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