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后原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无效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后原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无效 债权转让的,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原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先合同受让人提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2014年,被告鑫博公司因承建蚌埠市淮上区某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天赐公司租用钢管等材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2019年3月,天赐公司将被告拖欠其的租赁费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天源公司。现原告到工程所在地淮上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债权转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第一,本案原合同管辖权合法有效。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4年天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 第二,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2019年3月,天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租赁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对天源公司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权转让后原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无效的相关内容,在债权转让之后,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于转让后的受让人是无效的,如果双方想要约定管辖,则需要拟定新的合同来进行约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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