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对被代理人来说是无效的,但是法律网提醒,该协议对该无权代理人来说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二、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 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如下: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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