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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山东招远血案看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释义
    导读:近日,全国轰动的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一(化名,以下均为化名)、张二、吕一、张三、张四联犯故意杀人罪,吕一、张一、张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被告人张一、张二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吕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张三、张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7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一、张二、吕一、张三、张四和张五(张四之弟)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五被告人到“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就餐、滞留。当日21时许,张一、吕一授意张三、张四、张五向餐厅内的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教徒做准备。因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手机号码时遭拒绝,张一、吕一遂共同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一首先持餐厅内座椅击打吴某某头部。被害人倒地后,张一手撑餐桌反复跳起、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并指使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诅咒、殴打吴某某,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
    对于邪教犯罪我们甚为陌生,那么,让我们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构成特征以及罪责逐一分析。
    本罪的概念
    所谓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我国两高院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了明确的定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山东招远血案中,涉及到“全能神”,通过被告人吕一、张一、张二等人宣扬的所谓教义、使用的书籍和组织活动方式,应当认定其所信奉的“全能神”组织系冒用基督教名义,曲解《圣经》内容,编造歪理邪说,神化首要分子,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本罪的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在山东招远血案中,多名信奉“全能神”的被告人为了拉人“入教”和“传教”,除靠熟人拉关系、关心感化、送钱送物外,还实施女色诱惑、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这都是“全能神”成员常用手段。一旦有人抵制该教或欲脱教,该教成员极有可能采取强硬的极端手段。由此可看,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本罪的责任
    我国两高院司法解释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山东招远血案中,被告人吕一、张一、张二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期间,吕一、张三印制、散发了“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被告人吕一、张一、张二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其他邪教犯罪的法律规制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邪教害人害己。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对“全能神”等邪教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公众文化自觉,自觉抵制邪教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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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