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05)西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4年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B,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理由充足,符合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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