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怎样判刑 |
释义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6年7月20日到2006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中国银行长城卡透支1.3万余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在被告人曾某超过长城卡规定的60天的透支期限后,从2006年12月22日起,多次以电话和信件的方式催促被告人还款。被告人曾某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后,直到2007年9月20日仍未归还。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3375.04元,自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曾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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