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数额是否累计计算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行为人虽盗窃两次以上,但盗窃数额较小,并且没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亦不满足“多次盗窃”的时间与次数要求的,不应将历次盗窃数额累计,而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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