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间接侵权的判定及类别 |
释义 | 认定帮助侵权时,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故意诱导他人侵犯其商标权,或者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继续提供帮助性便利条件,参见美国最高法院1982年对Inwood Labs.,Inc.v.IvesLabs.,Inc.案的判决。近年来较有名的案例还有:Lockheed Martin Corp.v.Network Solutions,Inc.,175 F.R.D.640(C.D.Cal.1997)、Gucci Am., Inc.v.Hall & Assocs.and MindSpring Enter.,Inc.,135 F.Supp.2d 409 (S.D.N.Y.2001)、Ford Motor Co.v.Great Domains.com Inc.,177 F.Supp.2d 656 (E.D.Mich.2001)。 替代侵权其实并非间接侵权,只是在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同时替代人也存在相应过错时,为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而确定的新型侵权类别。为保替代侵权之诉成功,原告应证明被告与直接侵权者存在明显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这种关系可以使之彼此相互制约,或者对所涉产品有控制权。在1993年的Playboy Enters.,Inc.v.Frena一案中,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BBS服务,结果一个用户将花花公子杂志上的照片上传,供其他用户下载。为方便下载,该用户使用了“Playboy”和“Playmate”等商标文字来标识这些照片。最终,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于直接侵权的用户无法确定,而被告却能够对BBS公告板上的内容进行编辑、删除等控制性管理,于是,被告替代直接侵权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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