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事故的证明谁来写 |
释义 | 一、工伤事故的证明谁来写 工伤事故报告可以由伤者职工写,然后由公司签字盖章,也可以由目击者写,由目击者签字按手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理材料 1、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备案表 2、工伤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保险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承诺书 3、新社保卡(具有工商银行功能)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理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工伤事故的证明谁来写的相关知识,工伤事故的证明可以是由事故员工本人写,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也可以由工伤事故的目击者写,签名确认,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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