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内能安排夜班劳动吗? |
释义 | 问:我是一名工厂女工,因生育在家休息了3个月产假,每月仅有400元的预岗工资。现假期已快结束,体力有所恢复,要求上班,厂里安排我仍回车间原岗位跟班三班倒。根据医生建议和身体状况,我要求调整成白班,但厂长说干不了就请假。而我目前正需要加强营养保健,400元根据不够生活费用。请问:厂长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的规定,如果是,我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由于您还在哺乳期,单位在实行三班倒的时候,是不能安排您从事夜班劳动的。厂长的做法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对此,您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以寻求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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