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不给房产证惹纠纷 |
释义 | 近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屯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履行原告王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后可持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贸城负一层某号门面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2007年某2月29日,原告王某与北屯某建筑安装公司四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被告)将商贸城某号楼负一层某号房以某75636元出售给乙方(原告),乙方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支付房款某50000元,余款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付被告某50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法院审理查明,商贸城某号楼负一层某号房是北屯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用于对外销售,此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2005年某2月,因为北屯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被告四分公司工程款,经过双方协商,北屯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将商贸城某好楼负一层房交付给被告的四分公司,以偿还拖欠的某88856元工程款。2007年初,北屯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停止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北屯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时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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