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昨天首次适用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新规定,对佛山首例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解散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并判令该公司股东简某、郑某、周某于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4 年10月13日,原告简某、被告郑某、周某三人签订成立第三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章程》,按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原告出资 25万元,占出资额50%,二被告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25%。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登记成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股东大会无法召开,公司运转失灵,至2006年1月前后,创沃泰公司即已停产至今。 原告遂于2006年1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解散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并责成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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