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电合同的特殊规定 |
释义 | 一、主体的特殊 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价格是法定的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三、供电合同是持续供给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持续性。合同履行的方式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 四、供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供电。如果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来供电,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2、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通知用电人。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需要暂时停止供电的时候要通知用电人,没有通知的,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中断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用电人应当及时缴纳电费。用电人逾期没有缴纳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不交电费和违约金的,不能直接断电,需要催告,并且经过一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电费和违约金的,才可以断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规范用电。如果造成供电人损失的,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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