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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释义   一、为什么要行使探视权呢
    为了能够切实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了解,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健康发展,法律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其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延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对子女尽教育、抚养义务的方式。
    
       二、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三、什么人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起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都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该条规定也补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
    以上就是“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有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止探视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就是中止探视权的理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未成年本人也是可以提出的。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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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