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股东提案制度 |
释义 | 导读: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股东提案制度的规定。 〖评析〗 本条除对会议通知有严格要求外,重要的是增加了股东提案权,即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立法意思与前条股东的临时会议召开权一致。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法条文的知识,小编推荐: 公司法条文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 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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