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具体有什么意义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具体有什么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具体有: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有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客观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有以下客观构成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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