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购二手房漏水买家顺利讨回5.5万元 |
释义 | 高女士在中介的介绍下,准备购买顾先生夫妇位于鼓楼区某小区五楼的一套商品房。去年1月,她和顾先生夫妇、房产中介三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三方约定:顾先生夫妇将其所有的房屋售给高女士,总价109万元。该房于去年3月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三方还对履约保证金等条款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顾先生夫妇应高女士要求,向她出具承诺书,确认他们在交房之前保证房屋不漏水,包含不漏向别家或别家不向本家漏水,还有外墙不侧漏,同时,他们在交房时将杂物间的使用权交给高女士,否则他们应付给高女士违约金5.5万元。 同年3月24日,诉争房产从顾先生名下过户给高女士。同月底,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并在《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物业等移交和过户确认书》“其他事项中”中确认:“同意预留6000元作为漏水保证金,预留在交易服务方指定账户,期限为3个月”。 高女士入住这套房子后,发现此房漏水问题严重,漏水原因主要是楼上住户造成的。她要求顾先生夫妇赔偿违约金。遭拒后,她将对方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顾先生夫妇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高女士,并向对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交房之前要保证诉争房屋不漏水,包含漏向别家或别家向本家漏水,还有外墙侧漏。该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他们应依其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顾先生夫妇与高女士办理交房手续时,楼上房屋向诉争房漏水的问题仍未解决。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顾先生夫妇应依据上述承诺书向高女士支付违约金5.5万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