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担责? |
释义 | [案情] 张某明与李某强是高中同班同学,2009年11月24日,两人在吉安县城相遇。几年不见张某明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上个月刚买了一辆新车,可以说得上事业有成。此时遇到老同学李某强,俩人特别高兴。中午,张某明叫了几个相好的朋友,找了一家餐厅,众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张某明经不起大伙的戏酒,也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张某明提议开车送李某强回家,李某强并未拒绝。当车行至吉安县永阳镇时,因避让行人,车子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李某强脑部重伤,经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右侧沟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某明一人的过错导致,张某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李某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明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 [分歧]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强的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张某明应该赔偿李某强全部损失共计10.3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李某强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张某明不应该对李某强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对自己的损失李某强应承担一部份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乘坐人李某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张某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李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某明一同喝酒后,明知张某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李某强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尽管张某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强存在重大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张某明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张某明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李某强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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