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年前,郭某成功通过我县一家纺织公司的招聘面试。在公司发放的聘书中,对其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一周后,郭某到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0月,因聘书所定期限届满,公司决定辞退他。郭某认为公司要辞退他必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部门说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郭某所发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郭某本人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向郭某发放了聘书,也必须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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