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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能风险代理吗
释义
    一、劳动争议案件能风险代理吗
    劳动争议案件能风险代理。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情形有哪些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情形有: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规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1]《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一十一条
    [2]《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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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