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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劳动仲裁文书是否有效
释义
    如因任何理由无法在三十日内试行调解或各当事人δ能达成协议,则须将有关事实作成笔¼,且在笔¼中详细列明妨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理由;该笔¼须附入卷宗。
    法律咨询:
    您好,我退休返聘到医院工作.和单λ因劳资纠纷去劳动仲裁.2010年9月14日仲裁依法受理.2010年11月19日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因发现裁决书打印有错误(被申请人打错了)立即向劳动仲裁提出。2010年11月24日劳动仲裁来了份补正通知,但时间又打错了,故又再次向劳动仲裁提出。2010年12月6日又来份补正通知,但内容又打错了。我生气把所有资料都退回去了并说:“再三打错的东西,我不要。”之后,劳动仲裁就再û给我邮寄任何补正通知了。2011月9月我去劳动仲裁已相同事由仲裁,劳动仲裁给我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我是劳务关系可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我去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但开庭时被告提出此事已劳动仲裁且仲裁文书已生效。请问我该怎ô办?
    法律网律师解答:
    退休返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按照劳务纠纷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诉讼法典
    第二十八条 由法院试行调解
    一、除进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强制试行调解外,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中的其它时刻试行调解当事人,只要当事人共同提出声请或法院认为适宜即可。
    二、然而,仅在当事人共同提出声请时,方可专为进行上述非强制性的试行调解,而传召当事人,且以一次为限。
    三、在由法官主持的调解听证中舍弃请求、认诺或和解,无须认可即产生裁判已确定的案件的效力,但法官应确定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且调解的结果合法,并将此事载于笔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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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