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乘客遇车祸受伤 客运公司应赔偿 |
释义 | 杨某等三人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与一轿车发生车祸,造成轿车车主当场死亡、杨某等三人受伤。杨某等三人向客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拒,三人遂诉至法院。 2013年11月25日,杨某等三人购票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从宜都陆城前往潘家湾。客车行至325省道一路段时,遇一轿车相向驶来,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轿车车主当场死亡、杨某等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轿车车主负主要责任,杨某等乘车人无责任。因轿车车主当场死亡,向其继承人主张赔偿存在困难,杨某等遂向客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客运公司认为轿车车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轿车车主死亡,杨某等可以向其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于是拒绝向杨某等人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杨某等购票乘坐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成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在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等既可以客运公司履行客运合同未保障安全为由,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对方车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为由,要求对方车辆车主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要求赔偿。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选择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违约责任则不能。 法官认为,杨某等按照侵权责任向轿车车主方或按照违约责任向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享有选择权,在原告方已选择了违约之诉的情况下,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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