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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成抚养关系 继子女也应赡养
释义
    寇女士和老伴张先生是再婚家庭,张先生有个儿子小强,寇女士无子女。1990年,寇女士嫁给张先生时,孩子只有3岁,张先生担心儿子受委屈,就和寇女士商量不再生孩子,寇女士心里虽然委屈,但还是答应了,之后寇女士就把小强当做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照顾,一家人生活得也倒是其乐融融。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张先生在一场车祸中死亡。寇女士办理完毕张先生的丧礼,就病倒了,小强后来根本不照顾寇女士。寇女士咨询:小强作为继子,是否应尽赡养义务呢?
    李律师团队提醒: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提到赡养义务很多人认为就是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却忽略了继子女的赡养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继父母。所谓的“抚养关系”就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也就是说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义务,那么继子女应该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则可以不用赡养。本案中,寇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小强才3岁,寇女士为照顾小强没有再生育,的确尽到了“母亲”的义务,现在寇女士已年老,小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若小强执迷不悟,寇女士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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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