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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偶送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释义
    最高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关条款的,但是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曾经有人戏说,如果有一天结婚证采取和驾驶证一样,看谁还敢出轨?!
    
    一对夫妻每人一本结婚证,每本只有12分。
    外遇的扣6分罚款10万;
    半夜12点后回家的扣两分罚2万;
    叫特殊服务的扣3分罚3万;
    打老婆或打老公的扣6分罚10万;
    发现一次外遇或是扣分完毕直接注销结婚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身不得再娶(嫁)!
    当然这是开玩笑的,回归正题!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首先来说,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东西没给、房子没过户,还是可以反悔不赠送的。
    不过我们这里要说的并不是这种权利转移之前的撤销,而是赠与物已经给付后该怎么办?即房产已经过户了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这份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就应当返还。那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小三的房产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1958年出生的岳某与1986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沈阳相识,尽管两人年龄相差悬殊,李某明知岳某早在1985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仍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
    为了讨李某的欢心,岳某不惜一掷千金,背着妻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为李某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此外,岳某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李某的银行卡转款20余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其生活费。
    岳某和妻子王某都来自福建,二人做生意白手起家,可妻子却渐渐发现,虽然家里的钱越赚越多,但丈夫夜不归宿的情况也多了,妻子开始心生怀疑。
    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最终发现了岳某的婚外情,更了解到丈夫给“小三”赠房、转款的事实。夫妻俩为此数次吵架,最终对簿公堂。
    2014年6月,妻子王某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岳某与“小三”李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那么丈夫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岳某将大额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丈夫岳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他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李某明知岳某有配偶,继续与岳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过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所以,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这必须得首先回答给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这种把房子给小三的行为不仅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是无效的,给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来的。
    
    法律是这么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另一方被小三迷得不行,小三的招数也越来越高,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索要房产,面对小三的各种招数,正室该怎么办呢?
    1、配偶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正室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配偶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2、配偶将房产赠与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为了讨好小三或方便与小三约会,配偶极其可能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三,并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正室则无请求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正室则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予行为无效,即正室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
    3、配偶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正室该怎么办?
    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分一半给正室,剩下一半则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继承配偶遗产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法律不会保护小三的继承行为,所以小三无权依遗嘱继承配偶的遗产。
    4、配偶低价将房产售给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由于小三受让房产时候不是善意,而且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已经过户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配偶无权处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为由,确认配偶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将房产抢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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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