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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的限制
释义
     虚假、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权是因为出资而形成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股东因拥有股份而享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而产生的。股份是每个股东享有价值形态的公司资产份额。为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如果为出资部分其不能享有的话会造成公司中存在无猪股份。而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已经在公司章程中做了记载,并于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做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为了保障与公司及股东交易的第三人,应当认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如果否定为足额出资股东拥有的股份,既然他不用有这部分股份也就不必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那么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失去了事实依据,这与公司法规定不符。按照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虽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是由于其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此时的股东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满足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股东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这种限制应当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规定,即股东权利中相应的财产性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包括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增股份认购权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其他非财产性权利,如股东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股权转让权等可不受限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资金从公司中抽走,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了侵害,公司有权要求其将资金退还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退回抽逃的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行使是有条件的,只有其完全出资或退回抽逃出资后才可以完全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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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