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 “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三、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大部分的情况中,民事诉讼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是可以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特别是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类型。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特殊地域管辖hi怎样认定的呢”相关内容,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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