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他们,为什么抢夺失能老人监护权 |
释义 | 失能老人如何维权?长宁区法院日前公布了《涉老年人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案白皮书》。白皮书在梳理了近3年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后发现:该类案件持续大幅上升,2011年收案数量比2010年上升150%,2012年同比上升160%,2013年数量与2012年持平。 从案由看,该类案件主要包括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等。而涉案老人中约70%患老年痴呆、脑梗等老年疾病,30%则罹患精神疾病、智力残疾等。特别是申请变更监护权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申请人认为原监护人存在侵害失能失智老人利益的行为。 多数涉老纠纷因财而起 白皮书显示,伴随社会持续发展,财产形式更加多样,由此带来的财富数量增加,是此类案件多发的最主要原因。老年人经过几十年辛劳积累起一定财富,当他们丧失行为能力时,急需通过设立监护人来管理、维护、运作和支配相关财富。在利益驱使下,家庭内部对监护权的争夺变得相当普遍,矛盾激烈,协商难度大。 据长宁区法院民庭法官介绍,家庭自治功能弱化也是案件高发原因之一。在长幼有序的传统家庭伦理下,一旦出现家庭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往往会在家族长辈主持协调下将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一一确认,其他家庭成员也能无异议地服从。但伴随着家庭小型化、独立意识的增强,这种伦理纲常对家庭成员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居委指定监护人麻烦多 目前,《民法通则》就监护人顺序进行了设定,并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但由居委会指定监护人,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种种麻烦。 首先,很多家属对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气,而起诉至法院。其次,此类案件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矛盾,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往往会引发部分当事人不满,采用不当方式向基层组织施压。此外,银行、房屋登记等机构对基层组织指定的监护人认可度不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往往要求监护人出示法院裁判文书,也促使此类诉讼数量增加。 法官特别提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但现实中,法律规定不能真实体现出老人生活中的远近亲疏,容易造成家庭内部矛盾,同时也忽视了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 呼吁完善监护权制度 涉及失能失智老人案件数量激增,也凸显了老年人维权的新需求。对此,白皮书呼吁,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护权制度。 同时,基层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基层组织指定监护的法定职权,便于启动调解工作。白皮书建议基层组织加强与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机关等的沟通,提升公信力,扭转当前基层指定监护权效力不被认可的尴尬局面。 此外,在目前立法滞后的情况下,白皮书也呼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统一协调作用,搭建老年人维权平台,形成民政、司法、街道、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妥善解决此类涉老纠纷。 相关案例 已70岁高龄的杭某幼年因病致聋哑,表达上存在一定障碍,长期患有高血压、脑梗、糖尿病等疾病。他有一子二女,儿子已先于他过世,杭某因此遭受重大打击,现随二女儿杭香(化名)共同生活。 杭某儿子去世后,两个女儿围绕其财产的监管、处分等问题发生矛盾。大女儿杭红(化名)担心妹妹利用照顾父亲之便擅自处分父亲的财产,故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杭某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而杭香担心本案的处理会改变杭某跟随自己生活的状态,故对鉴定百般阻挠。 为推进鉴定程序,法院为双方设计了多种方案,但无论是带杭某去鉴定中心,还是由鉴定医师上门鉴定,抑或到法院接受鉴定,均遭到杭香的拒绝,法院难以对被申请人行为能力状态作出科学判断。故法院以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表明杭某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驳回了杭红的申请。 但法官也明确表示,该对姐妹因为财产而“折腾”老人,不尊重老人意愿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涉老年人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案白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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