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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须知
释义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人身损伤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损伤。公安部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处或人民法院审理,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解释”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举张权利谁举证。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损害赔偿调解、保险公司理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
    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报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具有合法资格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体损伤程度、残疾等级、误工损失日、后续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等均需委托具有专门技术和资格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国家鉴定标准依法、独立、科学、公正的评定出具体意见,供办案件单位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一般人身损害,在伤情稳定后即可委托鉴定。伤残评定一般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
    法医司法鉴定需带齐下列材料到法医鉴定所办理委托手续。
    一、复核鉴定由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直接委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如实介绍送检案情或提供公安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急救、治疗资料:
    1、门诊留院观察的病历、诊疗小结;
    2、住院治疗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
    3、检验、检测报告单:如化验单、听力、视力检测报告;
    4、医学影像资料如X线片、MRI、CT、B超等及报告单;
    5、被鉴定人须到法医司法鉴定所并配合法医临床检验和照相。
    伤者如确实行走、移动不便,可申请鉴定人到病房、住处检验,由此发生的交通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鉴定费按国家规定收取,由委托人先行支付。
    五、被鉴定人损伤较轻,且双方愿意调解处理的,一般当日可取鉴定意见书;损伤重,复合伤或伴有併发症等重大疑难事项,一般在一周左右取鉴定意见书;特殊情况委托人可与鉴定机构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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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