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
释义
    「案情」
    原告杨*贤,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县华阳桥联民村。
    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4日,**和成机构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夫租用我本人的私家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在河南商丘联系业务,被告以**和**械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为由,将李-夫租用我本人的轿车非法扣押,经原告公安机关多次交涉,被告拒不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车辆。为此,原告诉请判令审判长立即停止侵权,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纯属无中生有,扣车的是**和**械有限公司及李-彬、李-夫,与我厂没有任何关系。该车系**和成机构有限公司李-彬、李-夫因为合同款,为了表白自己有履行能力,依法自愿留置在我厂,况且,原告也是**和**械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是他们串通好的用合同和车辆来套我厂款的,使我厂损失20多万元。原告不尊重事实,起诉我厂,与法、与理、与事实都行不通,我厂不具备被告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以与原告无关的其它合同纠纷而扣押原告的车辆,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原告享有两个选择权,既中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被告起诉,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扣押车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侵权人是李-彬和李-夫,被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杨*贤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壹辆;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故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于真正连带债务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两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本案中,被告五环纸箱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直接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对其车辆享有所有权,该权利是一种物权,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被告商丘五环纸箱厂和李-夫都是适格的被告,依法都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确定债务人时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准。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法院不应主动干预,也不能遗漏当事人为由,追加当事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一个债务人,法院应当把该债务人列为被告,不能要求债权人也要同时起诉另一个债务人,而把另一个债务人也列为被告。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