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给付的方式 |
释义 | ㈠、一次性给付 仅有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后,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或者在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终止。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的这种规定符合道德规范,古有"反哺之恩"之说。) 2、继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30号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关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由生父母抚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之间的终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子女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 4、第3种情况下,继父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另一方生存的父母也不愿意抚养该亲子女,如何处理? 5、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后生父(母)又死亡的,继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愿意抚养该未成年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未成年人无抚养人,将侵害其的被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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