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南京市物价局昨日发文提高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其中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鉴定费分别调整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6元和7元,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收,单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收。 通知中规定了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社会福利单位用房、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此外,物价局对于一些需要进行单项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申请鉴定阳台、雨篷的按4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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