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税立法践行“税收法定”原则 |
释义 | 通观三中全会《决定》可以发现,如果说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样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改革之“道”,那么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则是改革的“术”。值得重视的是,《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强调以立法的形式推进房产税改革,这是前所未有的重大转变,在未来一段时期房产税改革将成为连接财税体制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十年前,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着物业税这一概念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出现,关于改革不动产税制的各种建议和设想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物业税改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84、1985两次将财税立法权授权国务院。十年来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一直备受诟病,2011年国务院以批复的形式批准上海、重庆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实际上是修改了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条例》的课税要素。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领衔14名财税法学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仅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地方政府没有权力改变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上海、重庆两地改革试点后,坊间不断有房产税试点扩围的传闻,北京、杭州、深圳等地都被传有可能下一批开征房产税。与此同时,一场关于房产税改革的大讨论在各大媒体等公共空间广泛展开。财税主管机关、发改委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与地产商和以法学家为首的法治联盟对房产税改革目标、路线图、时间表各有立场,相互辩论。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为代表的法治联盟认为当前税收法治建设亟待加强,必须停止现行有合法性瑕疵的房产税试点,要以统一的法治方式推进房产税改革。 《决定》中对房产税改革的表述展现出法治中国理念在财税领域中的实践要求,即意味着改变了课税要素的房产税改革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基本原则,以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房产税条例》的方式推进,这是对既往改革模式在反思基础上的扬弃。税收乃是我们支付给文明社会的对价,如果想让改革得到更广泛的拥护,最佳方式就是以立法来整合各方利益。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法治是财政乃至国家治理的根本之道。房产税改革的十年探索生动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越是利益矛盾深重、缺乏共识的改革,越不应该闭门决策,相反,应当以法治的严肃性和整合性吸纳分歧意见,唯此才有可能达成被普遍遵守的行动规范。法治中国,已然箭在弦上,房产税立法正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枚试箭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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