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网网友提问: 老人(现已90多岁)有一儿子与两个女儿,老人住在儿子家,现在因为儿子因年迈而去世,儿媳也已70多岁,本身行动多有不便,请问在老人儿子去世以后,其儿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老人的孙子是否有代为赡养的义务?现在的现实情况是:儿媳让老人去女儿家里,表示自己不赡养老人! 法律网广东广州何荣新律师回复: 儿子去世,则儿媳与之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儿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还有两个女儿,应当由其女儿赡养。 如果老人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孙子或孙女有赡养能力的应当赡养。 法律网律师回复: 1、儿媳无义务赡养老人; 2、老人的女儿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若都属于老年人且没有能力赡养的,那么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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