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碰到故意伤害罪的案子,有一部分是两人一起共同参与的,毕竟“人多力量大”。共同犯罪的认定也是司法中的一个难点。对于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会被判几年这问题,有很多人是比较关注的。法律网小编特准备以下文章,供大家参考。 关于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当前最普遍的说法就是“主犯决定说”,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大多持此观点。各共犯以及其定罪量刑是从属于主犯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共犯都是作为主犯的帮助犯、教唆犯、胁从犯出现的,共犯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主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 一、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对于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必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三、对于教唆犯,情况较为复杂,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一是一般原则,即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二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的情况。 三是实行过限问题,即实行犯的犯罪行为超过了教唆的范围。依据我国刑法定罪问题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在主观上具有罪过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教唆故意的范围,因此只能由实行过限的人承担责任,不能牵连教唆者。 四、对于从犯,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 五、对于胁从犯,即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具体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被胁迫的程度,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成负相关。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一般来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但是作用程度与实际情况相关,应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故意伤害罪普通犯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大小(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来判断。万变不离其宗,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会判几年,是离不开故意伤害罪普通犯罪的量刑标准的。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被判处的刑罚都有可能。
拓展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