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督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一、行政监督有哪些特点 行政监督的特点为:行政监督的主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行政监督需要行政机关答辩吗 需要。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在实施过程中是有行政答辩这一环节的,是需要进行行政答辩的。 三、行政监督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 1.性质不同。法律网提醒您,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2.监督的主体不一样。行政监督是对政府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3.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4.监督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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