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近亲结婚被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近亲结婚的现象仍然偶有发生,近日,嘉陵法院民一庭就审理了一起近亲结婚案件,并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原告汤某将被告雍某诉至嘉陵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在庭审时原告汤某将诉讼请求由判决原、被告离婚改为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原告汤某诉称,其与被告雍某于1988年6月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于1989年2月10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汤某与被告雍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和性格等原因发生争吵,夫妻二人长期不和。自2009年3月起,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汤某母亲与被告雍某的母亲是亲姊妹,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原、被告是近亲结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原告汤某向法院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和证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是事实婚姻,而且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最终,嘉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原告汤某和被告雍某的婚姻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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