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捡”手机占为己有构成盗窃 |
释义 | 在小陆看来,自己不过是随手捡了醉汉的手机,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但法院确实就是这么判的。10月13日,江南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6月8日早上6时许,小陆与几名同事通宵吃夜宵后回家,路过平西路一粉店门前,发现一男子醉倒路边,手机掉落在身旁。至此,小陆起了贪念。 小陆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手机揣进口袋,留做自用。然而,手机尚未用熟,他便被公安机关找到。原来,男子酒醒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手机GPS定位功能,很快找到了小陆。经鉴定,小陆捡走的手机价值3018元。 小陆归还了捡来的手机,他以为事情到此为止。熟料,其却因涉嫌盗窃,被公诉机关提起了公诉。10月13日,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小陆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小陆认为其行为是“捡”手机,但在法律上,他这一行为被认定为盗窃。法官指出,所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小陆的行为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小陆交代,他在“捡”手机时,已经明确知道手机的主人就是醉汉。因为一时贪念作祟,其才将手机占为己有。而这一行为,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小陆名为“捡”手机,实际是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谓秘密手段,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所以,行为人如果只是利用了被害人自己因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昏迷、无意识等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财物的,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男子虽然醉酒,但手机尚在其控制范围内。案发后,男子报案,其丢失手机已达到了盗窃罪立案标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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