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
释义 | 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我们计算诉讼时效的时候,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计算,那么对于诉讼时效来说,诉讼时效的是怎么确定的呢?接下来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明显不同。这一般是指发生于某些无效民事行为的债权请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类;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由此,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皆适用诉讼时效,其起算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众说纷纭,但通说认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7、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有哪些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诉讼时效问题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我们要正确的面对诉讼时效问题。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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