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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变了什么?
释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程序性裁判的重要地位,推进了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优化了刑事诉讼各项职能,强化了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
    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各界高度重视,被视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实际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此,其对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机制也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项功能,有助于实践中切实予以贯彻落实。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了程序性裁判的重要地位。程序性裁判作为与实体性裁判相对应的范畴,对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之前对程序性裁判重视不够,虽然一些案件也对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处理,但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一个范本,有助于深化对程序性裁判重要性的认识。具体言之:
    第一,当事人提出程序性申请的权利,是程序性裁判的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同时,程序性申请的提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有助于规范程序启动,避免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第二,与实体性争议相比,对程序性争议应当适用独立的程序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程序性裁判的基本流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同时还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换言之,对证据合法性的争议,法庭应当进行独立的调查,不能与实体性争议混为一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了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庭前准备程序,是确保庭审集中、充分、高效审理的重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之前对庭前准备程序关注不够,导致实践中出现庭审质量不高、二次开庭等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庭前会议程序后,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第一,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应当力争在庭前予以解决。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如被告人方直接在庭审中提出该申请,因公诉方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就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司法解释就此规定,被告人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中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就可以较为妥善地实现庭前准备与庭审的顺利衔接,实现庭前准备程序确保庭审集中审理的功能。
    第二,庭前明确控辩双方的争点,有助于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证据资格以及事实问题等存在的争议,在庭审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整理争点,进而在庭审中集中解决争议问题。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能够确保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优化了刑事诉讼的各项职能。控、辩、审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职能,控辩平等、审判中立是各项职能的内在原则。但实践中上述原则尚未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控强辩弱的问题较为突出,程序性辩护不受重视,法院中立审判也受到一定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规范意义上使各项诉讼职能回归本位,各司其职。
    第一,辩护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程序性辩护得到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了程序性裁判的重要性,被告人方更加重视程序性辩护工作。通过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控诉职能得到规范,督促控诉方重视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就促使控诉方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证明,进而提高侦查取证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审判职能得到优化,法庭回归到中立裁判角色。对于当事人依法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应当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促使控、辩、审各方认真审视各自的职能,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进行诉讼活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和公信的极大损害。实践表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最主要原因。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就是排除非法证据。
    第一,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能够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口供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口供等言词证据而言,其合法性与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被告人口供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就应当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二,排除非法证据改变了口供中心主义的取证和证明模式。以口供为中心,势必轻视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过于重视口供,办案人员势必千方百计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情形发生。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促使侦查机关重视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根本性转变,进而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确保审判在诉讼中的中心和重心地位。坚持控辩平等、审判中立,就是要强调争议在法庭上解决,在法庭上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督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展开充分质证,使庭审真正发挥查明真相、解决争议的应然功能,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案件的质量,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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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