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拖欠租金的后果 当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若双方就违约事宜协商不成的,出租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追讨违约金等。但承租人是因为正当理由,导致拖欠租金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常见的正当理由有: 1、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已获得出租人同意; 2、出租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3、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按时交租的; 4、政府政策的严重影响,如政府大范围断网、禁运等。 租金拖欠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 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要支付违约金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取违约金。 3. 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承租人经常性拖欠租金,必然让双方失去信任,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时双方理清责任后,可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到法院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三、租赁物保管的义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根据约定和租赁物的性质保管。 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对租赁物定期维护的义务。 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 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的法律知识。在租赁关系当中,作为承租人,对于租金是存在着一个法律规定的支付义务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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