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
释义 |
一、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一)普通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特殊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 二、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三、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见第55条);同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第59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3、我国国家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和无权代理的经济合同无效。我国民事立法还区分了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内容,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关系。而无效的合同则不能作为发生合同之债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之债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大家需要特别注意。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有多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两百五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两百五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9]《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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