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平等权刍议 |
释义 | 公民平等权刍议 平等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元素,是现代国家合法存在、法律正当实施的逻辑起点,平等既是一种事实状态,也是社会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对这种事实状态的确认和价值追求的法律保障就是平等权。平等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之一,其实现程 度和保障力度则直接反映出法治现代化的水平。但是由于社会追求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以及价值目标之间内在冲突性,会导致政府在特定时期对其他价值目标的过分关切,妨碍到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如中国政府自建国以来对效率的持续追求,美国政府自"911"以来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所以,我们要在认识平等权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平等与其他价值的关系、平等权的本质等方面来把握平等权的内涵,从而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 平等的观念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后经古典自然法学进一步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被确认为宪法原则,而对平等的诉求也演化成平等权。平等既是一种社会事实,更是一种价值观念,而平等权则是一种法律诉求。平等权的确立真正使每位公民都成为社会的主体,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转变。 由于平等权产生的根本就是为了矫正社会不平等的现象,从而确保每位公民都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等机会和保障,是程序平等和实体平等的统一。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相同条件下,要求给予无差别对待的权利。主要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和产生应当具有相应的价值和特定的源渊;二是对公民相同条件的认定,即行使平等权的程序性条件;三是对无差别对待参照权利的确定,即公民行使平等权的实体性实现。这里必须要明确的是,平等价值追求的是实质平等和程序平等,但是平等权作为一种法律承认,只是为公民在实现平等价值过程中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是最终结果的平等,或是"福利平等"。208 208 [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 社,2003 年1 月第1 版,第4 页。 1、平等权的价值和渊源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平等应该包括公民对社会资源的利用机会的平等和公民社会关系平等两方面内容,前者是平等的经济价值,引申出公民经济权利的平等;后者是是平等的政治价值,引申出公民法律权利平等。而平等权的价值是平等价值的法律衍生,其价值也就在于保障并实现公民经济权利平等和法律权利平等,即平等权的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 首先,从平等权的经济价值来看,平等权的经济价值主要在于对社会资源平等利用进行法律保障。社会资源是指存在于社会之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可满足公民一定需求的各种物质资源的总和。而在社会生活之中,人的生存、发展,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一定范围内都必须依赖于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并且对社会资源利用的量也会直接影响到生存、发展,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情况。如教育资源在一定时期是有限的,通过在重点学校学习可以利用较多的教育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其个人发展和受教育权,相对来说在贫困山区的学校学习,利用的教育资源是较少的,个人分展和受教育权的实现都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人的生存、发展,以及其他权利的平等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就首先表现为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平等。所以,平等权经济价值的实质是通过对社会资源利用的规制,确保每位公民具有平等利用社会资源的机会,为最终实现人的生存、发展平等提供物质保障。 实现平等权的经济价值,并不是要进行社会资源分配的平均主义,而是"相信平等关切所要求的政策目标是,要使经济结构分配给每个公民的资源尽可能是平等的份额,其衡量标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的价值确定为此人拥有它们给别人造成的成本。"209不仅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关切,避免社会资源的过分集中,从而影响到他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社会资源的无效率或低效率使用;更重要的是确立了每位公民在社会资源平等利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打破了少数人对社会资源利用的特权,从而进一步促进并保障个人的自由。 209 石勇:《资源如何平等分配--试析德沃金"荒岛"理论》,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91510.shtml。 同时,平等权的经济价值,也包涵着对公民平等交换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权利的保障。这要求首先是要求必须具备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排除因资源占有的优势对平等原则的侵害和扭曲,实现充分竞争,通过经济市场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最有效的配置,增加公民的福利;其次是要求通过政府公共政策建立起社会制度或建立起公平的秩序,确保进行资源交换的主体平等,行为符合市场的需求,并尽可能得到对称的市场信息,做出最有利于己的经济行为,从而避免因市场本身的缺陷而导致出现普遍性的社会资源配置不平等。对此,应该说明的是对市场的干预是对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缺陷的完善,以保持市场的平等参与、充分自由竞争为目标的。其次,从平等权的政治价值来看,平等权的政治价值主要在于确认公民平等的社会关系,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平等地得到他人的尊重,实现各项法律权利。在现代国家中,总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管理形式,来设定公民的各项权利、义务,从根本上影响着公民生存、发展状况。平等的社会关系是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的前提,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则从根本决定了社会管理过程中公民权益的维护及实现情况。如参与社会管理程度重要标志之一的选举权行使,公民的选票可以直接影响到政府首脑变更时,政府公共政策的中心点一般都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如果选举权不能对政府产生任何影响时,政府政策服务对象则仅是权力来源--拥有政治权力的少数人。因此,平等权政治价值的实质是在确认公民关系平等的基础上,使公民尽最大可能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排除对社会管理的垄断,排除对平等状态的破坏,使公共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为最终实现人的生存、发展平等提供社会保障。 实现平等权的政治价值,就是实现现代宪政的价值。从现代宪政产生的基础来看,宪法的价值就在于公民的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原则,其正当性的论证起点都是公民之间的平等,可以说没有平等,就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从社会关系来说,人人平等,才能人人自由,平等从根本上破除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依附性,为宪法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民主权利来说,只有相互平等,公民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才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参与社会管理机会,平等权政治价值的实现从根本上排除社会管理的垄断;从人权来说,只有人人平等,人的生命、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才会得到充分的尊重,确立起"人是目的"观念,避免人们沦为工具的悲剧。由此可以说,平等权的政治价值的实现则为自由、民主、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证。平等权的政治价值,应当包涵对权利平等的保障和平等行使权利的保障等两方面内容,即平等实体权利和平等程序权利。社会关系的平等必然导出实体权利平等的结论,但是仅有实体权利平等,没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平等必将成为一句空话。如2001年,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除限定专业资格外,同时还将报名范围限定为"具有北京户口"。最高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之一,全国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公民应该具有平等的被录用机会,即参与社会管理的实体权利平等。但是最高法院对报名资格的户籍限制,即没有赋予平等的程序权利,致使北京和非北京籍人员在实体权利实现中是不平等的。 实现平等权的政治价值,并不是要搞政治平均主义或是政治平衡。前者的核心是通过促进、实现社会的民主、自由,保证公民的生存、发展权益,属于现代宪政范畴;后者的核心则是通过在政治团体或个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从而维护政治团体或个人的利益,以及保持对社会管理的垄断等,属于管理方法范畴。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平等权是实现公民各项法律权利的基础和保障,相对于其他法律权利,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因此在世界各国,平等都是宪法原则,平等权则是宪法性权利,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对平等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此之外,宪法还特别就民族平等、男女平等以及其他平等权利的行使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第4条第1 款的民族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48 条的男女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4 条的选举权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6 条第2 款的信仰平等:"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等。 上述宪法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系统。更应该一提的是宪法第4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特定的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因为"'平等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不过需要指出,这种'平等的关切'不是指福利平等,而是资源平等。"210所以,物质帮助权的实质是对特定公民在资源利用方面极不平等情况的有限纠正,保障他们的生存,以及人的基本尊严。 2、平等权的行使条件 平等权的行使条件作为平等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主体在何种情况下享有何种的平等机会。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主体在何种情况下是平等的,即主体平等条件问题;二是权利主体在平等的情况下享有何种的平等权利,即权利内容平等问题。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结合,而权利的主要功能也在于维护主体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因此,从主体角度来看,也就可以分为维护其自然存在的自然权利,以及在自然权利基础上衍生、维护其社会存在的社会权利。由于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是相互依存,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之间也一样是相互依存,没有明确的界限。一般情况看来,生命权、健康权等涉及人的生命存在、安全的权利被视为自然权利,而发展、评价等具有社会性的权利则被视为社会权利。 对于自然权利来说,由于人的自然存在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之间是无差别的,完全是一种平等的存在,所以自然权利的实现也必然是平等的,不能有任何不平等的对待。否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对人的生存权利等的剥夺或是变相侵害。同时,尽管人的自然禀赋可能会有不平等的情况,如智力、外貌等,但这并不能影响其本质的平等。因而在实现自然权利的过程中,所有的主体都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应该是完全相同的。并且不能够以自然存在的任何形式不平等作为权利不平等的依据。 石勇:《资源如何平等分配--试析德沃金"荒岛"理论》,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91510.shtml。 对于社会权利来说。由于自然禀赋、社会发展的不平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民在发展、参与社会管理权利等不平等,如公民因为先天性的缺陷而不能担任对身体、智力有特殊要求的公职等。对此,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他们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11即,在承认不平等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在主体方面的平等条件为同等的个人禀赋,确定平等权利内容则必须遵循两个原则:"机会平等原则"--社会各种机会对所有人开放,以及差别原则--社会政策的差别存在应建立在能给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带来最大的好处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主要指社会中财富和收入最少的人。212同等的个人禀赋是确定主体平等的唯一条件。个人禀赋是指个人自然禀赋和个人通过学习、训练等方式所获得能力、资格等的综合,主要是不可剥夺的人格性因素,如性别、专业技能等,以及特定的非人格因素,如资格、职级等。其中特别排除个人财富、家庭出身,以及其他非人格性的因素等。确定同等个人禀赋的过程是一个根据机会需要由低级标准到高级标准、由人格性标准向非人格性标准过渡的过程,只有低级标准或人格性标准的不能满足需要时,才能谨慎地提出高级标准或非人格性标准--每进一步,都可能损害到他人的平等权。如公务员招考,首先是人格性标准--招录的职位是男女都能够胜任时,便不能对性别提出要求,不然则相反;人格性标准不能满足需要时,则提出特定的非人格性标准--对报考检察院、法院的往届法律专业毕业生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13。实际上,男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并不能排除部分女人也可以胜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也未必比没有通过的高。因此,只要公民的个人禀赋能满足机会最低需求时,就不能用更高的标准进行限制,排除其平等利用社会机会的权利。 差别原则,有时也被称为"反向歧视原则",是指在承认社会个体之间因自然禀赋、历史发展存在差别的基础上,对相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多的支持。如我国在高考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特别优惠的招录政策。而宪法第59 条第1 款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差别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优惠待遇,改变其不利地位的境况,从而能够和其他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促进平等权利的实现。 由于平等权是法律对公民平等事实的确认及保障,所以平等权不仅是行政或司法中的平等,更是立法上的平等。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就永远没有平等权可言。无论是古代中国利用法律确立的"八议制度",还是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都是用法律实施中的平等掩盖立法中的不平等:"八议制度"是对统治阶层重要人物的刑事豁免,即刑事司法的不平等;古希腊城邦民主制更是剥夺了奴隶阶级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权利等等。 211 [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年版,第80 页。 212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398 页。 213 见2006 年江苏省公务员招考简章。 3、平等权的参照权利确定 平等权是一种保障性的权利,是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同等对待的诉求。但是具体给予什么样的对待(即,需要救济的内容),则仅是概括性的、不明确的。因此,在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过程中,是在法律确定的同等条件下(大前提),以他人权利实现情况为参照物(小前提),权利主体根据平等权要求救济的权利内容才能够予以明确,确定平等权的救济范畴,才使平等权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针对性。如具有同等个人禀赋的A、B 两人在行使C 权利时,A 获得了许可,B 却被拒绝。根据平等权的要求,我们得出结论,B 的平等权没有实现。但是B 的什么平等权没有实现呢?如果C 是选举权,我们才可以说是B 的平等选举权利没有实现,对B 的平等权进行救济的内容是让B 具有同A 一样的选举权。所以,平等权的参照权利实际是平等权所要保障和实现的权利主体应当享有而没有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平等权的参照权利确定的过程为:具有同等个人禀赋(大前提)→被参照者权利实现情况(小前提)→权利人实现或没有实现的权利(结论)。中间的被参照者的权利实现情况,既是衡量平等权实现程度的标尺,也是确定具体平等权的救济内容的依据,直接影响到对平等权实现、保障情况的司法判断、救济程度等。确定参照权利,首先是看参照权利对个人禀赋的最低要求,如前所述,能以较低的个人禀赋条件满足该权利行使要求时,就不能采用较高的个人禀赋标准来排除他人;其次才是对同等个人禀赋的权利实现情况的比较。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参照权利的范围,即平等权利主体可以要求的什么样的平等对待机会。权利是由法律确认的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一种资格能力。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和目标的多样化,权利内容及权利价值目标也呈现出多样化。而平等权作为基本性的权利,主要目的还在于保障社会的均衡、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所以,当一项权利价值或内容是为了实现自由、效率等其他价值目标,而又没有与平等价值产生较大的冲突时,该项权利就不能作为平等权的参照权利,具有同等个人禀赋的其他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诉求的理由。如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甲向同等资质的乙、丙销售同一规格的货物,甲以500 元/单位销给乙,却以550 元/单位销给丙,虽然乙、丙在与甲的交易过程中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但丙却不能援引平等权进行抗辩,因为对自由竞争的商品定价规则的核心更多是为了效率和自由。 必须进一步明确的是,平等权作为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仅是要求给予同等对待的诉求,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并不必然导致最终结果的平等。如我国的公务员招考,只能保证同等个人禀赋的公民具有报名参加考试的资格,而并不能证每位公民最终一定会被录用的结果。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并不属于平等权保障范畴。因此,相对最终结果来说,被确定为参照物的权利只能是具有机会保障性的资格,而不是必然的结果。 (作者: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剑凌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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