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 |
释义 | 【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新住所在特区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新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须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2、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对新住所、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卫生、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出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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