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满需返还 装修费用自承担 |
释义 | 2013年1月7日,原告永安市某公司与被告林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永安市某公司店面一间租给被告林某作为茶叶店用;合同租赁期从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内,被告对店面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装修的方案必须征得原告同意,被告装修店面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被告不得拆除,租赁期满后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至合同租赁期满。后由于整体拆迁需要,原告不再继续出租涉案店面,要求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前搬迁完毕,但被告拒绝搬迁。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租赁物。被告林某辩称,其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向原告方相关人员询问是否会拆迁,得到的答案是3-5年都不会动迁,所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明知涉案店面要被拆迁却没有提前告诉被告,故要求原告适当补偿被告装修损失。 审理: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永安市某公司与被告林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返还租赁物并继续使用租赁物,应承担返还租赁物、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明知涉案店面要被拆迁却不提前告诉被告,对此,被告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被告装修店面的损失,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装修店面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被告不得拆除,租赁期满后归原告所有”的约定,被告提出原告适当补偿装修店面的损失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承租方与出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如果双方对于房屋装修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合同是依法成立且真实有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对于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本案提醒大家,签订短期合同的承租方务必全面考虑好各种情况,切勿因为装修花费巨额费用而无法获得赔偿。 引用法条: [1]《房屋租赁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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