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四条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 第五条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 第六条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申请。 第三章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第十条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 第十一条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 第十三条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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