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将在不动产登记中发挥作用 |
释义 | 中国公证学会为使公证更好地服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中,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提高社会公信力,日前,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了“公证服务不动产登记研讨会”。 据了解,各地公证机构已经在房地产等不动产的登记、继承、转移等方面,提供了较好地公证服务。3月,中国公证协还会会同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共同召开了“不动产登记与公证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说,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一职能是交给法律专业机构来行使的,例如德国、法国的公证人、日本的司法书士、台湾的地政士等。这样既保障了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这些法律人的专业判断也保证了交易的快捷。对于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的审查,如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继承、遗嘱的真实、合法性审查,则法律专业性更强,非经专业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务难以胜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强调说,不动产登记要保证真实、合法,就必须对登记的前提原因即合同、遗嘱、继承等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效力进行实质法律判断。如果不审查或者乱审查,显然又会导致登记错误和行政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 北京长安公证处的张浩公证员说,由于继承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尤其是对于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效力认定非常困难,如果所有的继承权确认由法院进行是不现实的,由行政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更不现实。公证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公证行业必须提高公证质量、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在不动产登记中发挥应负的社会责任。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公证处的葛宇锋公证员介绍,2004年6月,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发了通知,规定城市房地产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公证处。十年中,公证处共办理抵押登记11万余件,免费保管房地产权证15万余本。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承担登记职能,有效保障了抵押登记的合法与安全,大大提高了抵押登记的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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