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
释义 |
一、保管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因此,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种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保管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从保管合同的特点来看。,保管合同属于不要式法律和合同,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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