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条件的注意问题 |
释义 |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合同法》又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技术标的的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①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②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研究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③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 第二,上述事由已经使得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所谓没有意义,是指技术合同如果履行完毕,对债权人已经失去意义。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还可因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导致失败等原因而解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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