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如何公示 |
释义 | 动产物权的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占有和公示这两种公示方法不能涵盖全部动产物权的存在和变动,留下了公示空白,造成公示不周延。同时,动产所有权和动产定限物权、某些物权和某些债权,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和变动。占有和这些权利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容易造成不同种类的动产物权之间的混淆,以及动产物权与其它权利的混淆,难以起到准确公示权利的作用。由此看来,占有和公示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下面试作具体阐述。 第一,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存在没有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动产依法享有的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不必登记,也就是说,它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主义为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即可创设动产抵押权,不需要附加交付等公示方式。在这种动产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等继续占有,抵押权人并不占有,他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抵押权的存在。显而易见,这种动产抵押权缺乏“权利的外衣”,没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观念交付中,动产物权的变动没有公示方式。观念交付是相对于现实交付而言的,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在这三种方式中,都只有物标的转移,而没有直接占有的转移,即没有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作为拟制交付,系于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公之于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不足以为公众所知,显然与公示的本质不符。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通行学说,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交付是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不能成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第三,占有常常不能公示动产物权的具体种类。动产所有权固然以占有来公示。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动产用益权也是以占有来公示的。如果这些他主占有人心怀叵测,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并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那么动产所有人将确定地失支所有权,因为善意第三人从公示方式来判断,足以信赖他主占有人为所有权人,他所得利益应受公信力的保护。由此看来,占有公示的是动产物权群中的某一物权,而不是自始确定无可选择的一个具体物权。这种公示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和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成其为公示了。 第四,某些非物权类型的权利也可通过占有和交付来体现。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如租赁、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中,出租人、存货人、托运人和委托人要交付动产,承租人、承运人、保管人和承揽人要占有动产。这些外部表现形式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一致。在这些场合,如果动产占有人声称是货物所有人而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所得利益会因对公示的信赖而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此看来,占有和交付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普遍存在,并不是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特有的外部表现形式。以这样普遍的事实来公示特殊的动产物权,就如同说能发亮的东西都是灯一样,混淆事物之间的区别,还谈什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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