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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释义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宋根建之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研习有关法律文件,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存在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属于事发有因。从本案的卷宗可反映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张三的原因是受害人未全额支付工资,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认为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张三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无故犯罪。
    二、本案受害人张三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张三具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其应有义务及时、全额支付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的工资,但其不能足额给付,甚至克扣工资,使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恼羞成怒,一时冲动拘禁了受害入张三。
    三、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一直较好。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隐瞒、虚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这一行为不能原谅,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其中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宋某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宋某某从始至终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宋某某主观恶意不深。被告人宋某某称其为了讨回工资而拘禁了受害人张三,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而触犯了刑法,当时其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自己是在犯罪,由于其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本案的发生。
    五、本案情节轻微,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本案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供述可以确定,被告人宋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程中,未对受害人张三使用暴力、恐吓、威胁。被告人宋某某也是将受害人张三带到其表姐家,据本案的卷宗可知被告人在这一过程中,无打、骂受害人张三的现象,其他人对张三有一定伤害行为,但未造成严重的伤害。
    六、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宋某某并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
    七、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劳动养家糊口,家境贫穷,望法院能够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以上观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宋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万华
    2008年6月12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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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45:12